农贸市场销售食品要“可追溯”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证食品“可追溯”,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引》,明确和细化了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在内的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为首都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指引”明确,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要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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