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幼儿园周边不得开设娱乐和上网营业场所

5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印发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小距离及测量方法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政策有效落地,在前期地方报送的落实举措基础上,文旅部遴选出部分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并正式印发,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其中案例包括: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不得少于100米。距离测量方法: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何一个进出门与幼儿园任何一个进出门之间,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不得少于100米。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幼儿园任一出入口以现有交通条件的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100米。实地测量时,应以通道闸口外边沿为基线;未设控制通道闸口的开放式幼儿园,以其用地控制线外边沿为基线。交通行走距离测量路线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执行。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至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

《内蒙古自治区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娱乐场所设立地点与幼儿园距离不得低于200米,设立在农村(牧区)地区的娱乐场所与上述单位距离不得低于15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设立在酒店、宾馆、大型商场内的娱乐场所,从上述综合建筑体的大门(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大门的,按距离幼儿园最近的大门测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地点距幼儿园距离不得低于200米,测量方法为测量两地任一出入口的最低交通行走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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