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胜利打掉一个为网络电信诈骗分子“买金洗钱”的立功团伙,三名立功嫌疑人分五次猖獗购置了6.4公斤黄金首饰,为诈骗集团洗白300余万元资金。
2月20日,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工作中取得一条信息,有人应用别人提供的银行卡,在郴州城区各大金银首饰店购置黄金等贵重金器,有洗钱嫌疑。北湖公安立刻组织反诈大队、情报合成作战中心及涌泉派出所展开结合调查。3月15日,侦查民警分三个小组,先后在市城区及临武县城将胡某华、胡某龙、胡某超三名嫌疑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650余克的黄金首饰和一万余元现金。
经审问,三人交代,今年2月25日,嫌疑人胡某华找到同村的胡某龙、胡某超,磋商一同以购置黄金首饰的方式,帮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洗钱,购置一次每人可取得300元的报酬。为便于作案时停止联络,胡某华当即给胡某龙、胡某超各送了一台新苹果手机。
2月27日中午,三人驱车从临武县赶到郴州市区,先在某金器店刷卡购置了51万元的黄金后,又转身到该店的分店再次购置了38万元的黄金首饰。3月3日、11日,三人在另一珠宝行豪掷180万元,分两次买走共计3800余克金器,随后将抢购的金器交由上游诈骗分子处置。3月13日晚,三名嫌疑人再次到文化路一金器店,刷卡31万元购置了650余克金器。
经查,三人所刷卡内资金均为上游诈骗分子诈骗所得,在上线的远程操控下,三人购置大量黄金转手交给上游,再将黄金“变现”停止洗钱。目前,三人因涉嫌掩饰坦白立功所得罪被依法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相关法律:“掩饰、坦白立功所得罪”,是源于2007年5月1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偷盗、抢劫、诈骗、争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立功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买、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办法掩饰、坦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